Apr
2019
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法律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
1.特别要求严谨。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将moral person(法人)译成“有道德的人”或将good offices(斡旋)译成“善良职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而是错译了。
法律文件的翻译是不是也要求通顺、流畅、明白、易懂呢?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过前提是忠实。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来就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中译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译得通顺而流畅,那是很困难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适。原文清楚明白应该译得明确,原文如果模糊笼统,就很难而且不宜译成明确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会有意写得模棱两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写得太明确。
2.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也不能漏译或多译。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译原文的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更不能加译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译,别无他法。不过,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也可只译一个词。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译为"可能提出"。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译错。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义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 行动 诉讼
alienation 疏远 转让
assign 分派 转让
avoidance 逃避 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 考虑 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释
defence 防卫 抗辩(理由),被告方
determination 确定 终止
discovery 发现 调查证据
dishonour 耻辱 拒付
distress 危难 扣押货物
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
infant 婴儿 未成年人
limitation 限制 时效
omission 省略 不作为,不行为
prejudice 偏见 损害
satisfaction 满意 清偿,补偿
specialty 专长 盖印合同
subject matter 主题 标的物
一个简单的句子Mr.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或“死时住在英国”,更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因为 domicile 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译法,只能译“住所”,不能译“居所”、“住处”、“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方”等。另外在法律文件中 England **好译“英格兰”而不译“英国”,因为“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等,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成“英格兰”或“英国”就很不相同了。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
第三人称 shall 这个词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见,这是一个语义**重的词,其含义相当于must,但是英文法律文件中不用must而用shall。shall表示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中文通常译为“应”。第三人称shall不能译“将”,务必与will分清。另外,也要与should、may区分开。should没有shall那样重的含义,它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的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怎么译?我在法律文件中都将should译为“应当”或“应该”,以示与“应”(shall)有区别,但是读者却不一定这样理解。这也是一个难题。至于may则没有任何义务的含义,译“可”、“得”都行。英文法律文件中shall往往滥用,不必用时也用,不过这就不属于翻译者过问的范围了。
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 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
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在法律文件中includes与consists of 须明确地区分开来,includes译“包括”,而consists of 却决不能译“包括”,必须译“由……组成”等。因为includes后面所列的是一个nonexhaustive list“非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除了列举的事项外,还有其他的事项,而consistsof 后面所列的则是一个exhaustive list“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再没有什么其他事项了。
条约方面,有两个词participation和accession应当分清。participation是"参加"一个条约,accession则是“加入”一个条约。多边公约,有些国家是在公约签订时签署(以后再批准),有些国家当时没有签署,事后交存一个instrument of accession(加入书)而加入这个公约,这两种情况都是参加(participation)这个公约。换言之,参加(participation)一个公约有两种方式:通过签署、批准而参加,或通过加入(accession)而参加。
另外,条约的party和contracting party也是有区别的。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party译“当事国(方)”,contracting party则译“缔约国(方)”。前者(当事国)限于指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后者(缔约国)则没有这个限制。
substantive law与positive law有区别。substantive law译“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而言,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positive law译“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而言,指确有法律效力现实存在的法。
judgement,decision,decree,sentence,award,verdict,ruling几个词意思各不相同,judgement指法院的判决,decision、decree有时也指法院的判决、裁决,sentence专指刑事判决,award是仲裁裁决,verdict是陪审团的裁决,ruling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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