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019
一、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
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语言方面的问题,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
从语言方面来说,法律文件的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句子长,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时一句就占一页,甚至不止一页。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遗漏,被人钻空子,往往喜欢写得非常繁琐,面面俱到,包括一切的可能性。例如一个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目的的条款中的一项:
"To purchase, take on lease or in exchange, hire or otherwise acquire and hold forany estate or interest, any lands, buildings, easements, rights, privileges,concessions, patent rights, licences, secret processes, machinery, plant,stock-in-trade, or any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for the purpose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mpany's business."
这里连用了几个动词purchase(购买)、take onlease or in exchange(租赁、换取)、hire(租用),还要加上orotherwise acquire(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关于动词的宾语列举lands(土地)、buildings(建筑物)、easements(地役权)、rights(权利)、privileges(特权)、concessions(特许)、patentrights(专利权)、licences(许可)、secretprocesses(秘密工艺)、machinery(机器)、plant(工厂)、stock-in-trade(存货),这还不够,还要说any realor personal property of any kind (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说了necessary(必要),还要说convenient(方便),说了for thepurpose of (为了),还要说orin connection with(或涉及)。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后则用inwitness 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余类推。
从专业知识方面说,法律翻译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国内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国内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国内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国内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
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语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中文法律文件译成英文同样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重重困难。
二、翻译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
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
1.特别要求严谨。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将moral person(法人)译成“有道德的人”或将good offices(斡旋)译成“善良职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而是错译了。
法律文件的翻译是不是也要求通顺、流畅、明白、易懂呢?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过前提是忠实。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来就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中译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译得通顺而流畅,那是很困难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适。原文清楚明白应该译得明确,原文如果模糊笼统,就很难而且不宜译成明确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会有意写得模棱两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写得太明确。
2.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也不能漏译或多译。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译原文的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更不能加译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译,别无他法。不过,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也可只译一个词。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译为"可能提出"。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译错。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义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 行动 诉讼
alienation 疏远 转让
assign 分派 转让
avoidance 逃避 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 考虑 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 建筑 解释
defence 防卫 抗辩(理由),被告方
determination 确定 终止
discovery 发现 调查证据
dishonour 耻辱 拒付
distress 危难 扣押货物
equity 公平 衡平法,股份
execution 执行 (合同等的)签订
infant 婴儿 未成年人
limitation 限制 时效
omission 省略 不作为,不行为
prejudice 偏见 损害
satisfaction 满意 清偿,补偿
specialty 专长 盖印合同
subjectmatter 主题 标的物
就execution来说,合同、文书、协定等的execution经常被人按其普通释义译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其实根本不是“执行”的意思,而是“签订”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
一个简单的句子Mr.Foster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或“死时住在英国”,更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因为 domicile 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译法,只能译“住所”,不能译“居所”、“住处”、“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方”等。另外在法律文件中 England **好译“英格兰”而不译“英国”,因为“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等,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成“英格兰”或“英国”就很不相同了。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
第三人称 shall 这个词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见,这是一个语义**重的词,其含义相当于must,但是英文法律文件中不用must而用shall。shall表示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中文通常译为“应”。第三人称shall不能译“将”,务必与will分清。另外,也要与should、may区分开。should没有shall那样重的含义,它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的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怎么译?我在法律文件中都将should译为“应当”或“应该”,以示与“应”(shall)有区别,但是读者却不一定这样理解。这也是一个难题。至于may则没有任何义务的含义,译“可”、“得”都行。英文法律文件中shall往往滥用,不必用时也用,不过这就不属于翻译者过问的范围了。
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 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
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在法律文件中includes与consists of 须明确地区分开来,includes译“包括”,而consists of 却决不能译“包括”,必须译“由……组成”等。因为includes后面所列的是一个nonexhaustive list“非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除了列举的事项外,还有其他的事项,而consistsof 后面所列的则是一个exhaustive list“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再没有什么其他事项了。
条约方面,有两个词participation和accession应当分清。participation是"参加"一个条约,accession则是“加入”一个条约。多边公约,有些国家是在公约签订时签署(以后再批准),有些国家当时没有签署,事后交存一个instrument of accession(加入书)而加入这个公约,这两种情况都是参加(participation)这个公约。换言之,参加(participation)一个公约有两种方式:通过签署、批准而参加,或通过加入(accession)而参加。
另外,条约的party和contracting party也是有区别的。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party译“当事国(方)”,contracting party则译“缔约国(方)”。前者(当事国)限于指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后者(缔约国)则没有这个限制。
substantive law与positive law有区别。substantive law译“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而言,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positive law译“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而言,指确有法律效力现实存在的法。
judgement,decision,decree,sentence,award,verdict,ruling几个词意思各不相同,judgement指法院的判决,decision、decree有时也指法院的判决、裁决,sentence专指刑事判决,award是仲裁裁决,verdict是陪审团的裁决,ruling是裁定。
三、若干法律术语的翻译
contract一词,现在多译为“合同”,但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国内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还有一个释义,即“判例”,裁决的总称。lawyer不一定总是指律师,它也可能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国际律师”,而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injunction常译为“禁止令”或“禁制令”,这不大合适,因为法院为injunction包括两种情况,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译“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适用于前一种情况,而不适用于后一种情况。所以injunction该译“强制令”或“法院强制令”。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译“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actor omission译“作为或不作为”,表示两方面的行为,积极和消极的行为,都是行为。例如一个铁道扳道工因为醉酒没有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为”。有时根据上下文,也可将act oromission译为“行为或不行为”。
wrong fulact是“不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义上的概念。有人将此词组译成“不当行为”或“错误行为”,都是“不当”或“错误”的。
estoppel译“禁止翻供”不妥,因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词,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我勉强译为“禁止改口”。due diligence和due care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的注意”。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合适的。
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错误的。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情况”,不妥。因为所减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罚。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处罚情节”较好一些。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共同遗产”,这样译很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共同遗产”?现在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比较好。
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man有人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Service of process译成“传票的送达”,不很合适,因为process不仅指传票,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所以以译“诉讼文件的送达”为宜。
cross-examination几个词典将其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讯问”,都译得不对。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替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n,译“交替讯问”为宜。
英文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很值得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首先应当重视,不要觉得无所谓、关系不大,随便找个词就用上。关系可大啦!术语译得不准确,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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